
本标准按GB/T1.1-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,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,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。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,请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(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)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(可再生能源定额站)、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。
近年来,在国家能源发展“十二五”规划的引导下,新能源投入力度不断加大,特别市光伏发电产业得到快速的发展。
为了促进光伏发电健康、有序发展,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,更好地反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工作,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,统一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,合理确定工程投资,提高投资效益,根据《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(修)订计划的通知》(国能科技(2013)235号)的要求,经深入调查研究,认真总结实践经验,参考国内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制定本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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