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L223-2008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》百度网盘PDF下载
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》(SL 223-2008),替代原 SL 223-1999 版本,对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,以下是详细总结:
- 发布与实施:2008 年 3 月 3 日发布,2008 年 6 月 3 日实施。
- 修订依据:依据水利部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》及《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》,结合实践需求修订。
- 适用范围:适用于中央及地方财政投资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(含 1、2、3 级堤防工程),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。
- 法人验收:由项目法人组织,包括分部工程验收、单位工程验收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、水电站(泵站)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等。
- 政府验收: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,包括阶段验收、专项验收、竣工验收。阶段验收含导(截)流、下闸蓄水、通水、机组启动、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等;专项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;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。
- 分部工程验收
- 条件:所有单元工程完成且质量合格,缺陷处理完毕。
- 组织:项目法人(或委托监理)主持,工作组含参建单位代表。
- 内容:检查工程完成情况、评定质量等级、处理遗留问题。
- 单位工程验收
- 条件:所有分部工程验收合格,遗留问题不影响质量。
- 组织:项目法人主持,需通知质量监督机构,重要单位工程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。
- 特殊情况: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需满足运行安全条件并签订协议。
-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
- 条件:合同范围内工程完成、验收合格、结算完成、资料整理完毕。
- 组织:项目法人主持,工作组含参建单位代表。
- 阶段验收
- 导(截)流验收:检查导流工程、截流准备、移民安置等。
- 下闸蓄水验收:检查挡水建筑物、泄水设施、蓄水安全鉴定等。
- 机组启动验收:首(末)台机组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,中间机组由项目法人组织,需进行带负荷连续运行测试。
-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:适用于需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,需满足运行条件并签订协议。
- 竣工验收
- 条件:工程全部完成、重大设计变更批准、各单位工程运行正常、专项验收通过、财务审计完成等。
- 程序:项目法人自查→申请报告→竣工技术预验收→竣工验收会议。
- 特殊要求:大型工程需竣工验收技术鉴定,中型工程可根据需要进行。
- 成果性文件:验收鉴定书,需验收委员会(工作组)成员签字,异议需记录。
- 资料要求:分为应提供资料(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、设计报告等)和备查资料(如合同文件、质量评定资料等),格式需符合附录要求,采用 A4 规格,正本加盖单位印章。
- 工程交接:合同工程完工或投入使用验收后 30 日内,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交接,施工单位提交质量保修书,项目法人颁发完工证书。
- 工程移交:投入使用验收后及时移交运行管理单位,竣工验收后 60 日内完成全面移交。
- 遗留问题处理:由项目法人负责,处理完成后组织验收,竣工证书在保修期满且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后颁发。
- 监督机构:水利部、流域管理机构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,方式包括现场检查、参加验收、备案管理等。
- 违规处理:发现验收不符合规定,监督机关可要求纠正、暂停或重新验收。
包含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、备查档案资料清单、各类验收鉴定书格式、工作报告内容要求等 23 个附录,为验收工作提供具体格式和内容指导。
资源下载本站资源来源于用户上传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本站只收取管理维护费用,若您的权益受到侵害,请尽快 发起投诉 大小:25.69MB
格式:pdf
版权:仅供学习,请勿商用
解压密码:www.bimzyw.com
声明:本站资源全部来自公开网络购买或收集,水印不代表署名仅用于防盗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。 版权说明:资源均源于互联网收集整理,不保证资源的可用及完整性,仅供个人学习研究,请勿商用。喜欢记得支持正版,若侵犯第三方权益,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!
《版权声明》
评论0